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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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 林梅香 被告 鍾慶華
鍾青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約2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000元=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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