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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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票據種類、票面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正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