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84號原告律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衡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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