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黃志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 高國清 │台北北門郵局│102年2月20日│39,500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