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聲請人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代理人 李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凃有平彰化商業銀行│102年3月25日│6,700元│IN0000000││││總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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