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鑫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鑫光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附件附表編號1、2之罪名欄均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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