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許翠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文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考│├──┼────┼───┼───┼────┼────┼─┤│001│凱馨實業│合庫銀│99年12│8,064元│0000000││││股份有限│行斗六│月27日││││││公司│分行│││││││法定代理││││││││人: 鄧進 ││││││││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