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5702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凱莉寵物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洪振隆 人被告 洪范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壹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凱莉寵物有限公司(下稱凱莉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8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共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均如附表一所示,並以被告洪振隆、洪范瑞霞為連帶保證人,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應另按約定利率20%加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凱莉公司僅繳納本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最後繳息日,尚欠本金1,821,472元,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全部債務應視為立即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之。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一:借款明細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原借金額│借款起迄日│年利率│最後計息日│現在餘額││號││││││├─┼──────┼─────────┼──────┼──────┼─────┤│1│2,100,000元│自108年3月11日起至│4.5085%│108年11月12│1,275,033││││110年3月11日止│機動(註1)│日│元│├─┼──────┼─────────┼──────┼──────┼─────┤│2│900,000元│自103年3月11日起至│4.5085%│108年11月12│546,439元││││110年3月11日止│機動(註1)│日││└─┴──────┴─────────┴──────┴──────┴─────┘【註1】依原告公告之12-13個月利率加碼3.2%計算(稅賦另計),即1.065%+3.2%=4.265%〈稅賦另計後:4.265%÷(1-5%營業稅-0.4%印花稅)=4.5085%》
附表二:請求明細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逾期6個月內以原利│逾期6個月外以原利││││││率10%計算│率20%計算│├─┼─────┼───────┼───┼─────────┼─────────┤│1│1,275,033│自108年11月13│4.508│自108年12月14日起│自109年6月14日起至│││元│日起至清償日止│5%│至109年6月13日止│清償日止│├─┼─────┼───────┼───┼─────────┼─────────┤│2│546,439元│自108年11月13│4.508│自108年12月14日起│自109年6月14日起至││││日起至清償日止│5%│至109年6月13日止│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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