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魏振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英寬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2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3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37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38007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000000-0118008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NX-0000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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