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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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宗晏 被上訴人即被告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