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張鳳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奇力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奇力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16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表:股票107年度除字第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奇力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0000-0││1│1000││├──┼──────────────┼──────────────┼────┼───┼────┼───┤│0002│奇力新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