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68號原告 李宗乾
李黃秀敏
李宗霖 李宗晏 李有慶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明宗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夆典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67,9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8,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