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保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保險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5,9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