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上訴人
即被告 黃中品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中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中品因犯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
7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在107年5月16日收受判決書後,於107年5月1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紀語__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