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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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聲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抗字第2號抗告人 葉秋蘭 相對人 葉黃玉妹 程序監理人 張宛華 律師關係人 葉桂蘭 代理人 葛耀宇 關係人 周士煌
周士焜 周士椿 葉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106年度監宣字第151號選任張宛華律師為程序監理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法院依前二項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3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為保護相對人利益,而於106年9月15日裁定選任張宛華律師為相對人之程序監理人,嗣相對人經原審於106年11月9日以106年度監宣字第151號裁定為監護宣告,此部分未經抗告而確定,抗告人僅就原裁定選任之監護人部分表示不服而提出抗告,依前開規定,張宛華律師本應為抗告審程序中之程序監理人,然於本件抗告審程序尚無關係人提出應續由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為調查事項之聲請並願支付相關報酬費用等事,且本院業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為關係人間之訪視調查,認已無使張宛華律師再為程序監理人職務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原審對於張宛華律師為程序監理人之選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敏俐
法官許翠玲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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