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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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47號聲請人 袁明龍 即超杰企業行代理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4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93年12月20日│22,550元│CD0000000││││ 鄭政隆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