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蔣OO即蔣OO、蔣OO間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蔣OO就坐落彰化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41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
100年7月20日經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
登記等語。惟經本院於107年2月2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
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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