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國欽選任辯護人吳玉英律師
何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國欽准予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被告蕭國欽前經本院訊問,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再於同年4月25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前揭羈押之原因仍存在,惟被告已坦認全部犯行,本案復已於102年6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認予以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命限制住居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並限制出境、出海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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