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韓劇「必勝奉順英」盜版光碟壹套(共捌片)沒收。
理由
一、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
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845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96年4月27日期滿。扣案之盜版光碟8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9845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盜版光碟8片,確屬於被告所有且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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