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10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使用土地,由該管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又違反上開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其建築物恢復原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不依該管縣政府所令期限恢復土地原狀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論處。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任意堆置土石,而違反使用管制使用土地,復對主管機關限期恢復原狀之行政處分置之不理,無視於公權力之執行,並兼衡其堆置土石之範圍大小、犯罪動機、犯罪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其資力、職業及社會地位等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
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區域計畫法第21條: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
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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