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070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溫錦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並更正其正確姓名。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