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保安郵局存證信函第271號之回執影本。
二、聲請人96年12月13日寄發存證信函當時,相對人甲○○之戶籍地址。
三、甲○○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