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8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家庭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25號,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4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雖否認有與乙○○有相姦之犯行,惟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許文章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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