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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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737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文淵 、 莊明 如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