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士簡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108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犯
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告訴人請求本院考量被告經濟
狀況不佳,亦有年幼子女需要照顧,希望給予被告緩刑機會
,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
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
,諭知緩刑期間內應付保護管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夏珍珍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