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
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給付新臺幣參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26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