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4號

原告 文國洋文正宇

被告 林育正

訴訟代理人 王志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964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79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辜莉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