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9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簡字第953號

原告 王鏗

0000000000000000

被告 范植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陳冠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葛聖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陳偉倫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7號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53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8元,及均自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