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救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救字第37號

抗告人 張淑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娟姿蔡勝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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