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925號
原告 鄭安泰
被告 李威德
訴訟代理人 楊嘉仁 (被告投保保險公司業務人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81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一所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600元,及自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駕駛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客車(下稱【原告小客車】,出廠年月:107年4月)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6分許(日期下以「00.00.00」格式),行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網狀線停等前方車流時,遭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之由被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貨車(下稱【被告貨車】)自後撞擊,造成原告小客車受有車損(下稱【本件事故】)。
㈡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以下損害:
⒈原告小客車因車體損壞,經送廠修復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萬5000元(①零件:1萬3225元、②工資〈含鈑噴〉:2萬1500元)。
⒉原告小客車送廠修復期間113.01.02-113.01.09,共8日,而原告以系爭小客車從事多元化計程車業務,因該期間無法營業,受有每日約2000元獲利損失,共1萬6000元。
㈢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汽車維修費用及營業損失與受請求日起算之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1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3.07.28)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原告小客車應計算折舊,經被告投保保險公司依定律遞減法計算折舊後,被告同意賠付修車費用為2萬2823元。
㈡原告修車期間經被告保險公司向車廠查詢,車輛進場修理期間為7日,另依被告保險公司查閱高雄計程車駕駛執業工會查復之高雄市計程車於110年間每日營業總收入為1545元,是扣除每日油錢耗材後,應認為每日淨利800元,是原告無法營業損失應僅5600元。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經原告提出保養廠報價單、臺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每日營運成本概估暨營運基本概況及營運收入計算為證,並由本院調閱本件交通事故卷宗查閱無誤,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小客車車損,為有理由。
㈡系爭小客車計算折舊後之損害額認定
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於以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者,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⒉關於折舊計算方式,民法並未規定,依現行法規,雖主要規定於稅捐法供作報稅認列成本使用,惟參酌目前各汽機車原廠之新車保固期間通常為3至5年之交易常情,該保固期間與稅捐法規定之耐用年限相當,是於交通事故車輛非全毀而可修繕狀況下,以稅捐法折舊計算方式為修繕零件折舊之估定基準,可認允當,並斟酌稅法目的(增列成本健全財務)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填補損害)差異,爰採折舊率較少之「平均法」(所得稅法第51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為計算。
⒊爰依系爭車輛使用期間、修繕金額、稅法之相關規定,就系爭車輛修繕替換新品得請求金額計算為2645元(附表二),加計工資費用2萬1500元,認定原告得請求金額為2萬4145元。
㈢營業損失計算部分
⒈就原告每日營業損失部分,被告雖提出高雄計程車駕駛執業工會查復之110年每日營運收入,惟並未有每日成本資料,且依原告居住地址,參照多元化計程車營業型態,應認以本市為主要區域,是被告抗辯以雄計程車駕駛執業工會查復資料計算其損失,自難採認。
⒉依原告提出台南市計程車相關從業人員職業工會111.02.07出具之台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每日營運成本概估暨營運基本概況及營運收入計算單,每日營運收入約2413元,而每日基本成本(含稅費規費等,不問有無營業)為0000-0000元。依此資料計算,其每日淨利約為986元至1204元,是取其中間值認定其每日淨利1095元。
⒊原告小客車入廠維修期間,依被告提出之保養廠查復資料僅7日,則原告受有不能營業之淨利損失,應認為7665元。
㈣依上開各項計算結果,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查為:①汽車維修費用:2萬4145元、②營業損失:7665元。以上合計金額共:3萬1810元。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訴訟費用額
㈠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依後附計算書(附表一)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世旻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新臺幣)
項目
金額
負擔比率與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原告負擔比率:2/5
金額:4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9條
.原告請求5萬1000元/判准3萬1810元
被告負擔比率:3/5
金額:600元
合計
1,000元
負擔差額:0元
應賠償額:被告應賠償原告6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繳付1,000元。
.原告應負擔400元、已繳1,000元,溢付600元
被告應負擔600元、已繳0元,欠付6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79條(同民國92年02月07日)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91條(民國112年11月29日;節錄第3項)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93條(同民國57年02月01日)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附表二:本件替換新零件得請求金額(即新品價格扣除相當原舊品已生折舊)
項目
內容
備註
出廠年月
107.04
事故日期
112.12.20
已用年數
5年8月
即68/12月
耐用年數
4年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20305)
折舊率
250/1000
即25%/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耐用年數4年‧平均法)
新品價格
1萬3225元
新品殘價
2645元
【計算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計算式:2645=13325÷(4+1)(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算折舊
10580元
【計算式: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
計算式:10580=(00000-0000)×25%×48/12(元以下四捨五入)
得請金額
2645元
【計算式:零件得請金額=取得成本-折舊額】
計算式:2645=00000-00000
【相關法規(詳附錄)】
.已用年數: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新品殘價: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
.應算折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第1款、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林怡芳
附錄:
民法
第191-2條(同民國88年04月21日)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196條(同民國88年04月21日)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所得稅法
第51條(同民國98年11月18日)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各種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但為防止水污染或空氣污染所增置之設備,其耐用年數得縮短為二年。
.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48條(同民國98年11月18日;節錄第1至3款)
.本法第五十一條所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如下:
一、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每期折舊額。
二、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三、採年數合計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餘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計算各期折舊額。但使用年數,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30條(同民國104年03月26日)
.折舊:
四、固定資產經查明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第30條(民國96年02月05日)
.折舊:
四、固定資產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自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耐用年限+1)=殘價
(成本-殘價)/耐用年數=每年折舊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同民國106年01月03日;節錄第6款)
.折舊:
六、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二類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三項陸運設備(同民國106年02月03日;節錄20305、20307)
【號碼】【細目】【耐用年數】
二○三○五汽車1.運輸業用客車、貨車四
2.其他業用客車、貨車五
二○三○七機車、電動機車及其他三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同民國45年07月31日)【節錄耐用年數3-5年(註:「0/00」指千分比)】
【耐用年數】【平均法(0/00)】【定律遞減法(0/00)】
○○○○○○○
○○五○○○○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