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5號
原告 姚宏潔
被告 吳壬潤
富鈞 工程行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翠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6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林慧欣
法官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