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8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陳定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五十萬兩千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七千四百八十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200.51.119),線上申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借得新臺幣(下同)3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1日起至117年8月1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5412元,已沖償112年8月16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24萬536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33.216),線上申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10年11月1日借得118萬3281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7年11月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1萬6429元,已沖償112年8月10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惟被告於112年10月11日尚有還款38元,故以112年9月5日為起息日並扣除期間產生之利息後,迄今尚積欠90萬533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㈢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45.7),線上申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11年12月27日借得22萬3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118年12月2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3769元,已沖償112年8月10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20萬7741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㈣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80.217.245.7),線上申辦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於111年12月27日借得1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7日起至118年12月27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依信貸契約「參、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約定即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固於112年9月5日還款2704元,已沖償112年8月10日至112年9月4日之利息,迄今尚積欠14萬9050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未清償。
㈤爰依兩造間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7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通知內容異動紀錄、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繳款計算式等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9-89頁),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信貸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合計給付150萬74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1
小額信貸
24萬5364元
24萬5364元
10.6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90萬5332元
90萬5332元
4.57
自民國112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0萬7741元
20萬7741元
10.6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14萬9050元
14萬9050元
10.6
自民國112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0萬7487元
150萬74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