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14號
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倪蘊康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倪世遠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筱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14號
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倪蘊康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倪世遠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