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214號

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 倪蘊康 之繼承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倪世遠之印鑑證明正本(申請目的應為拋棄繼承或不限用途)。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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