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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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恩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丁仁 即裡冷熊爸營地等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