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239號原告 徐民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瑩萍 間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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