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6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福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8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309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為刑法第314條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徐福景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此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 萬瀚棋 撤回告訴等情,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揆之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