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52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逸軒
徐瑋駿 被告左如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何虹儀【附表】┌──┬─────┬─────────────┬─────────────┐│編號│尚欠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①│52,162元│自107年9月12日│1.15%│自107年10月13日│0.115%││││至108年1月27日││至108年1月27日││││├────────┼────┼────────┼────┤│││自108年1月28日│2.15%│自108年1月28日│0.215%││││至清償日││至108年4月12日││││││├────────┼────┤│││││自108年4月13日│0.43%││││││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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