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六小字第18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魏嘉建
被 告 張啓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違約金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