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30日、同年5月19日犯共同連續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7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808號、第4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並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5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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