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簡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北簡字第45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5年12月29日縮短刑期期滿」之記載應更正為「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12月29日保護管束期滿」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