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輔佐人乙○○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永培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1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丁○○輔佐人乙○○被告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永培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