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