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附民字第88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__年度__字第__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42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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