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8號上訴人甲○○即原告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