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雙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雙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4年12月17日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至6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至9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雙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1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02.12.23日9時44分許│102.8.19-102.9.9日上│││犯罪日期│採尿時起回溯前96小時│午8時59分許│103.4.12│││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苗栗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12號│偵字第1433號│字第1244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47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66│103年度訴字第1380││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07.15│104.1.15│104.2.2│├─┼──────┼──────────┼──────────┼─────────┤││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132│103年度上易字第1266│103年度訴字第1380││判││號│號│號││決├──────┼──────────┼──────────┼─────────┤││判決│103.10.02│104.1.15│104.3.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4執度│││第3971號│第531號│7514(苗栗地檢104│││││執助287號)│││││││備註├──────────┴──────────┼─────────┤││累犯無押│非累犯無押│││編號1~2業經臺中高分院104年聲字第534號裁定│編號3~5業經臺中地│││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院103訴1380號裁定│││1,000元折算1日(本署104年執更丁字第4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執行中(105.6.13-106.1.11;104執更緝丁38-1│月,如易科罰金,以│││、已繳易科罰金新臺幣121000元,折抵刑期121│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執行中(106.1.││││12-106.11.11:104││││執助287-1)││├─────────────────────┴─────────┤││104執4079、4080犯罪行為日103.12.19均係在本署103年執字3971號確│││定日(103.10.2)後,故無法再與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該2案另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待詢問受刑人意見後,再行依法辦理。│└────────┴───────────────────────────────┘┌────────┬──────────┬──────────┬─────────┐│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4.12│103.4.12│103.9.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第12444號│第12444號│字第410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80號│103年度訴字第1380號│103年度訴字第493││實││││號││審├──────┼──────────┼──────────┼─────────┤││判決日期│104.2.2│104.2.2│104.4.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380號│103年度訴字第1380號│103年度訴字第493││判││││號││決├──────┼──────────┼──────────┼─────────┤││判決│104.3.16│104.3.16│104.7.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臺中地檢104執度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度│苗栗地檢104年度執│││7514號(苗栗地檢104│字第7514號(苗栗地檢│3555號│││執助287號)│104執助287號)││││││││備註├──────────┴──────────┼─────────┤││非累犯無押│累犯無押│││編號3~5業經臺中地院103年訴字第1380號裁定定│執行中(110.7.1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10.12.11)│││1,000元折算1日││││執行中(101.1.12-106.11.11:104執助287-1)││││││││├─────────────────────┴─────────┤││104執4079、4080犯罪行為日103.12.19均係在本署103年執字3971號確│││定日(103.10.2)後,故無法再與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該2案另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待詢問受刑人意見後,再行依法辦理。│└────────┴───────────────────────────────┘┌────────┬──────────┬──────────┬─────────┐│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4.15│103.9.15-103.9.16│103.9.16││││││├────────┼──────────┼──────────┼─────────┤│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第2029號│第4102號│字第4102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5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0││實││││號││││││││審├──────┼──────────┼──────────┼─────────┤││判決日期│104.8.18│104.8.31│104.8.31│├─┼──────┼──────────┼──────────┼─────────┤││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45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80││判││││號││決├──────┼──────────┼──────────┼─────────┤││判決│104.9.14│104.9.22│104.9.2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執│││第3274號│第3554號│3554號│││││││備註├──────────┼──────────┴─────────┤││累犯無押│累犯無押│││執行中(106.11.12│編號8~9業經臺中高分院104年上訴字第780號│││-107.7.11)│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執行中(107.7.12-110.7.11)││├──────────┴────────────────────┤││104執4079、4080犯罪行為日103.12.19均係在本署103年執字3971號確│││定日(103.10.2)後,故無法再與該案合併定應執行刑,該2案另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待詢問受刑人意見後,再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