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8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88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錦福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梁純斌 告訴被告謝錦福公然侮辱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故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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