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旻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旻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旻峯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2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再按修正後刑法第50條增訂第1項但書規定,考其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3、10、1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4至9、12至1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年12月1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增瑜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附表:
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3日│101年8月13日│102年2月2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9號│毒偵字第9號│偵字第75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沙簡字第243││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14日│102年6月14日│102年5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65號│101年度訴字第465號│102年度沙簡字第││判││││243號││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26日│102年6月26日│102年7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10月2日│101年10月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緝字第54號│毒偵字第3436號│毒偵字第343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81│102年度訴緝字第│102年度訴緝字第││實││號│161號│161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6日│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281│102年度訴緝字第│102年度訴緝字第││判││號│161號│161號││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26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6日│102年3月6日│102年1月3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04號│偵字第1504號│偵字第168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90│102年度訴字第1490│102年度訴字第158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2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490│102年度訴字第1490│102年度訴字第1583││判││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102年9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年(判3│││││次)│├──────┼─────────┼─────────┼─────────┤│犯罪日期│101年12月下旬某日│102年2月16日│101年8月29日│││晚間約6時許││101年8月30日│││││101年9月1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266號│字第6266號│字第19924、21901、│││││21903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85│102年度簡字第1585│103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57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3年5月29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585│102年度簡字第1585│103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2898號││決├────┼─────────┼─────────┼─────────┤││判決確定│102年11月12日│102年11月12日│103年8月2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執字第7829號(編│││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號1至13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年度聲字第82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2月,104執更224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刑期102年8月2│││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日至117年8月2日│││)│)│)│└──────┴─────────┴─────────┴─────────┘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1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9日│101年8月25日│101年9月2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924、21901│字第17850號│字第17850號│││、219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722│104年度上訴字第722││實││579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4年11月3日│104年11月3日│├─┼────┼─────────┼─────────┼─────────┤││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上訴字第722│104年度上訴字第722││判││2898號│號│號││決├────┼─────────┼─────────┼─────────┤││判決確定│103年8月21日│104年11月20日│104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執字第7829號(編│字第16977號(編號│字第16977號(編號│││號1至13經本院104│14至16經定應執行有│14至16經定應執行有│││年度聲字第828號定│期徒刑9年2月,刑│期徒刑9年2月,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期為117年8月3日│期為117年8月3日│││2月,104執更2242│至126年10月2日)│至126年10月2日)│││,刑期102年8月2│││││日至117年8月2日│││││)│││└──────┴─────────┴─────────┴─────────┘受刑人蔡旻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10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7850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22││││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日│││├─┼────┼─────────┼─────────┼─────────┤││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22││││判││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1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977號(編號│││││14至1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刑│││││期為117年8月3日│││││至12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