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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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建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建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邱建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三、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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