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張智賢 代理人 蘇國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瓊姬 、 楊純全 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惟查本件係屬因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夫妻於起訴時因分別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九十九度台抗字第三九六號裁定參照)。依原告主張,本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十萬二千三百八十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九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三千元,尚餘八千九百八十九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