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宗惠 受選任人 王招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王泓博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二之第一行關於「男、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男、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八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惠雅

更多裁判書